父母對孩子總是無私的付出,
所以在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時,
很常遇到長輩詢問,
當初購買不動產時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
沒想到現在年紀大了,子女卻不願意同等地對待自己,
現在該如何是好?
實務上不動產以登記推定所有權人,
其中有當事人會主張當初只是借名登記,
但這樣的主張必須有相關的證據舉證當時雙方借名登記的合意。
何況,細究當事人的心思,
父母當時主觀通常是認為自己的財產最後就是要留給子女的,
所以先把房產給子女較為省事,
在法律關係上通常會認為是贈與。
就此建議長輩們應主張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可參考:
民法第412條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
不過本人的小心得倒是
長輩們遭遇到子女痛心地對待就已經夠疲憊了,
還要上法院訴請子女撤銷贈與,無疑造成經濟及精神上的負擔,
所以還是為自己的養老先做好打算,
不要無私的將一切先給子女。
尤其是不動產的部分不用太擔心遺產稅的問題,
遺產稅計算不動產標的,並非用交易價值,而是用公告地價等方式計算。
所以名下只有一筆房地的話,通常都在免稅的範圍內,
沒有贈與也就不會發生撤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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