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車禍致死的案件,
不約而同地詢問到強制險過期未續保的問題,
強制責任險對於車禍死亡者可理賠200萬元,
被保險人無論有無過失都會理賠。

要保人對於強制責任險過期未續保時,
請注意保險公司是否有為續保通知,
可請保險公司提出寄件存根證明,
未通知的狀況下,責任險到期的30日內發生事故,
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後還是可以請保險公司負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30天前通知要保人續保,若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天內發生保險事故,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始期溯自屆滿時,保險公司仍負理賠責任。」

要保人的送達地址有變更時,請記得更改,否則保險公司按原地址寄送通知即可。
《強制險承保理賠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存的地址寄送通知,視為已完成通知」

實際遇到的案例,
保險公司電腦作業都有寄發續保通知,
但當事人就是會忘記續保,
所謂交通事故的被害人,
縱使加害人沒有投保,
還是可以透過特別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獲得理賠,
但特別補償基金對於賠償義務人是可以代位求償,
這時就可以看出強制汽車責任險續保的重要性,
在強制責任險有效期間,
除非被保險人有酒駕、吸毒等故意行為,
保險公司才會代位求償理賠金額。

最後強制汽車責任險只有理賠以下項目: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亦即不理賠財損及精神慰撫金。
看似理賠項目不多,但遇到死亡車禍時,
有效的強制責任險真的可以解決很多問題。

附註:
強制汽車責任法所稱要保人,
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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