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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詐欺罪、過失傷害罪(車禍案件)的被害人,

受害後向警局提出告訴,

警局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後,

被害人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接著就會跑來問律師:

1.這次開庭我要準備什麼?

2.檢察官開庭後就會判被告有罪?

3.檢察官會要對方賠我多少錢?
 

以上問題,實在回答太多次了,

判決不是檢察官的工作!!!

法院法官才可以判決!!!

賠償一般是由民事庭處理!!!

以上是重要且簡單的法律知識,

所以被害人要請求賠償,可在以下程序處理:

1.向各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提出刑事告訴前後都可以申請)

2.開偵查庭時,檢察官會詢問雙方意願,是否願意移調?

  雙方同意的話,檢察官會將案子轉給各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

3.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附民)。

綜上,提醒大家:

法官、檢察官不要傻傻分不清楚!!

刑事、民事也有所不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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