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請你幫忙立遺囑要多少錢?
一聽到這個問題,我們得反問當事人,您為什麼想立遺囑?
最常聽到的答案當然是,我想把我的財產留給某某某,
這時就得不厭其煩的去介紹民法保障繼承人特留分扣減權這件事。
許多人總認為只要預立遺囑,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分配遺產,
當然生前要自由地處分財產很容易,
只是會考量到生前要留老本,避免子女不孝。
此外,財產是不動產的話,
生前移轉的稅費高昂。
但生命結束後,財產變為遺產時,
遺產的分配就有以下的限制。
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87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法條看起來挺繞口的,
簡單說就是,法律有保障繼承人可以繼承的最低比例,
當被繼承人遺贈超過這個法定比例時,
法律會保障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至少可得到某部分的遺產,這就是所謂的特留分。
當被繼承人預立遺囑,指定要把財產留給單一繼承人時,
遺囑內容可能就牴觸了特留分規定,
但這不代表遺囑是無效的,
只要遺囑符合法定要件,
縱使內容有違特留分之規定,遺囑還是有效,
因為繼承人也許會願意尊重被繼承人的遺願,
繼承人得行使而非必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
如此,回到一開始的問題,
立遺囑就可以自由地分配遺產了嗎?答案就出來了,
通常會想要立遺囑,
就是後輩不同意您遺產分配的想法,
所以分配比例侵害特留分時,
繼承人正常來說必定會行使扣減權,
從而,遺囑內容若侵害特留分之部分,
預立遺囑其實無法達到當事人的需求,
當然當事人對此都很不服氣,
畢竟自己的財產為何不能按自己的意願處分?
這個法規當初應是為了防止重男輕女的遺產分配問題,
現在重男輕女的狀況漸漸改善了(但說實在還是有這類的情形),
所以目前也在修法降低特留分比例,
可參閱下列報導網址: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1601689
當然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可於遺囑中表示失權,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以遺囑方式表示,
只是如此對於被繼承人是否曾表示失權這件事比較不會有爭議,
但仍要注意,並非被繼承人在遺囑表示,繼承人就絕對失權,
否則特留分的規定就可輕易地以此方式規避,
所以表示失權後,
最後還須客觀判斷是否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綜上,要按自己的意願處分資產,最好還是在生前做好規劃,
只透過遺囑的方式,可能無法達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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