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就是在公寓長大,
印象中,住家附近所有公寓的屋頂平台都有違建加蓋,
而加蓋的建物都是頂樓住戶使用,
甚且有模糊的印象是,曾經想到屋頂平台玩耍,
卻被以不能去別人家而被制止。
現在的大樓因法規限制,權利意識抬頭,
已經少見光明正大在頂樓加蓋的情形,
所以現今想要拆除頂樓違建的建物,較多是30年以上的老公寓了,
這類公寓的住戶想要捍衛自己的權利,
首先會去各地方政府的違建拆除大隊檢舉,
但為何律師還要處理這類的案子呢?我想大家應該都知道答案了。
早期實務對這類的案子,常用所謂的默示同意駁回原告的請求,
簡單解釋,屋頂平台屬於所有住戶使用,所以頂樓住戶若要單獨使用,
按修正前民法第820條規定需要所有住戶同意訂立分管契約,
但早期的法院判決通常會以違建已經存在20、30年,
認定住戶們應有默示同意該違建之興建,故承認默示同意之分管契約存在。
這樣的見解的確令人難過,台灣人就是客氣,
對於鄰居的不法行為,通常不敢第一時間抗議,
又或因不常去屋頂平台,所以也不知道鄰居違法增建,
等到木已成舟時,又不知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
但這不代表住戶們有同意頂樓住戶單獨使用屋頂平台,
而最令人氣憤的大概就是頂樓鄰居氣焰通常還很囂張。
不過近年來實務見解開始有轉變,
我自己處理過的案子,例如:
台北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83號等民事判決
不同的法官多能接受原告以外的鄰居到庭作證,
法官會向證人確認頂樓的所有權人是否曾徵詢過同意,
也會請被告要舉證分管契約之存在,
而非輕易的採信被告有關默示同意的答辯,
最後判決拆屋還平台,並要被告給付全體所有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但還是要說明這樣的案件也不是沒有難度,常見的幾個問題:
首先,鄰居是否怕事?
這種訴訟一定要有好隊友啊,
常見的困難是鄰居不願意到庭作證,
甚且因為怕得罪人而表示不介意屋頂的違建.......
其次,老鄰居是否還存在?
因為違建的行為都是發生在20.30年前,
整棟樓的所有權都不知道移轉了幾次,
新的鄰居通常無法回答前手的狀況。
再者,原告須先墊付裁判費。
因為涉及到不動產的爭訟,確有認定標的價額較高的風險,
導致裁判費的負擔稍重,還要先墊付測量費。
最後,訴訟時間成本高。
這類事件需要花時間啊!
縱使地院勝訴,被告通常會上訴,
沒個一年半載不易有確定結果。
綜上,對已有相當年份的違建,若向行政機關檢舉無法得到處理,就只能走上法院,
現今的實務見解已有改變,所以別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