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從小就是在公寓長大,

印象中,住家附近所有公寓的屋頂平台都有違建加蓋,

而加蓋的建物都是頂樓住戶使用,

甚且有模糊的印象是,曾經想到屋頂平台玩耍,

卻被以不能去別人家而被制止。

現在的大樓因法規限制,權利意識抬頭,

已經少見光明正大在頂樓加蓋的情形,

所以現今想要拆除頂樓違建的建物,較多是30年以上的老公寓了,

這類公寓的住戶想要捍衛自己的權利,

首先會去各地方政府的違建拆除大隊檢舉,

但為何律師還要處理這類的案子呢?我想大家應該都知道答案了。

 

早期實務對這類的案子,常用所謂的默示同意駁回原告的請求,

簡單解釋,屋頂平台屬於所有住戶使用,所以頂樓住戶若要單獨使用,

按修正前民法第820條規定需要所有住戶同意訂立分管契約,

但早期的法院判決通常會以違建已經存在20、30年,

認定住戶們應有默示同意該違建之興建,故承認默示同意之分管契約存在。

這樣的見解的確令人難過,台灣人就是客氣,

對於鄰居的不法行為,通常不敢第一時間抗議,

又或因不常去屋頂平台,所以也不知道鄰居違法增建,

等到木已成舟時,又不知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

但這不代表住戶們有同意頂樓住戶單獨使用屋頂平台,

而最令人氣憤的大概就是頂樓鄰居氣焰通常還很囂張。

 

不過近年來實務見解開始有轉變,

我自己處理過的案子,例如:

台北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http://0rz.tw/Zf3YZ

101年度訴字第183號等民事判決

http://0rz.tw/iWqSX

不同的法官多能接受原告以外的鄰居到庭作證,

法官會向證人確認頂樓的所有權人是否曾徵詢過同意,

也會請被告要舉證分管契約之存在,

而非輕易的採信被告有關默示同意的答辯,

最後判決拆屋還平台,並要被告給付全體所有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但還是要說明這樣的案件也不是沒有難度,常見的幾個問題:

首先,鄰居是否怕事?

這種訴訟一定要有好隊友啊,

常見的困難是鄰居不願意到庭作證,

甚且因為怕得罪人而表示不介意屋頂的違建.......

其次,老鄰居是否還存在?
因為違建的行為都是發生在20.30年前,

整棟樓的所有權都不知道移轉了幾次,

新的鄰居通常無法回答前手的狀況。

再者,原告須先墊付裁判費。

因為涉及到不動產的爭訟,確有認定標的價額較高的風險,

導致裁判費的負擔稍重,還要先墊付測量費。

最後,訴訟時間成本高。

這類事件需要花時間啊!

縱使地院勝訴,被告通常會上訴,

沒個一年半載不易有確定結果。

 

綜上,對已有相當年份的違建,若向行政機關檢舉無法得到處理,就只能走上法院,

現今的實務見解已有改變,所以別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林如君律師 的頭像
    林如君律師

    林如君律師的部落格

    林如君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