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某補教名師的案件,受到大家注目,
補教業者請老師們要提供最新的良民證。
然何謂「良民證」?全名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該證明會記載些什麼?
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只是常見車禍被判過失傷害案件,
通常是易科罰金之刑度,
這樣的狀況是不會記載於所謂的良民證上。
大家常問這個問題,
主要是擔心找工作時會被要求提供這類資訊,
然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提到犯罪紀錄屬於個人隱私資料,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
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也明訂,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願,
隨意要求提供隱私資料。
所以一般行業,求職者或員工是可以拒絕提出良民證的,
而文初提到補教老師被要求提供良民證部分,
係因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有相關規定,
換言之,在沒有法令規範及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
民眾當然可以拒絕在應徵工作,或工作時提出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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