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車禍致死的案件,
不約而同地詢問到強制險過期未續保的問題,
強制責任險對於車禍死亡者可理賠200萬元,
被保險人無論有無過失都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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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某補教名師的案件,受到大家注目,
補教業者請老師們要提供最新的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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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尋求律師協助時,要去哪裡找律師呢?

隨便走進律師事務所會不會就要付出大筆的費用?

其實現在台北市政府和新北市政府都有律師排班提供法律諮詢,

各地方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在法院及調解委員會安排律師輪班,

上網找google大神就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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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詐欺罪、過失傷害罪(車禍案件)的被害人,

受害後向警局提出告訴,

警局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後,

被害人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接著就會跑來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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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大家分享法律扶助基金會關於債務清償條例的扶助資源。

為什麼要特別分享這個資源呢?

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大部分的扶助案件,

須先審查當事人的資力,

再看案件是否顯無理由而決定准予或駁回扶助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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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你幫忙立遺囑要多少錢?

一聽到這個問題,我們得反問當事人,您為什麼想立遺囑?
最常聽到的答案當然是,我想把我的財產留給某某某,

這時就得不厭其煩的去介紹民法保障繼承人特留分扣減權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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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就是在公寓長大,

印象中,住家附近所有公寓的屋頂平台都有違建加蓋,

而加蓋的建物都是頂樓住戶使用,

甚且有模糊的印象是,曾經想到屋頂平台玩耍,

卻被以不能去別人家而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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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37條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因此一般以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所發給債權憑證的效期為五年。

但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的狀況,因本票裁定並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並不適用民法第137條之規定

故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取得之債權憑證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為三年

另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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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社會的年輕人面臨找工作的壓力,收到面試或錄取通知喜出望外,

電話連繫要攜帶存摺提款卡印章報到,以便處理薪資匯款的作業程序,

年輕人不疑有他,攜帶上述個人物品報到,並提供密碼,

不久後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成為警示帳戶,

這時帳戶已有受害者匯款進來,且贓款也被提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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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孩子總是無私的付出,

所以在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時,

很常遇到長輩詢問,

當初購買不動產時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

沒想到現在年紀大了,子女卻不願意同等地對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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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如何主張或保護自己的權利?是法律諮詢時最常見的問題之一。

主要紛爭常在肇事責任歸屬於哪一方,以及所謂受害者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這裡就紛爭無法解決時提供幾個小心得:

一、有報警處理之案件,應申請交通事故資料來評估肇責:

當事人諮詢時總想將當時的狀況敘述一次,希望律師為其判斷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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